電瓶車鑒定機動車的費用誰付
發(fā)布時間:2017-05-31 14:03:44
標簽:電瓶車 機動車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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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是需要對機動車進行鑒定的,公安機關是需要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認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的,需要出具鑒定意見和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的朋友就會疑惑,電瓶車鑒定機動車的費用誰付呢?下面,華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電瓶車鑒定機動車的費用誰付
交警部門目前的普遍做法是,“車輛技術鑒定費用”、“車輛保管費用”統(tǒng)統(tǒng)要讓車主來承擔,不支付上述費用不讓提車。但是,交警部門的上述做法是完全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1、有關,“車輛技術鑒定費用”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84條規(guī)定,“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據(jù)此,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車輛技術鑒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另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即“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相關鑒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
2、有關“車輛保管費用”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的規(guī)定,即“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即扣車后發(fā)生的車輛保管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不需要車主承擔此部分費用。
3、有關扣車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4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交通事故在發(fā)生后,當事人通常都會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進行鑒定,了解“車輛技術鑒定費用”、“車輛保管費用”以及扣車時間能夠幫助當事人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蒙蔽,盡量減少“冤枉錢”的出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