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7-11-17 14:14:00
標簽:搬運機械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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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b.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xù)鈴或報警;
C.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
d.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e.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拉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f.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
g.在軌道上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當風力大于6 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對于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7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 ;
h.司機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警示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安全技術要求
(1).有下述情況之一時 , 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
a.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b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c.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d.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2).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住器停車 ;
b.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
c.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
d.設備搬運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
e.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起吊后,再平穩(wěn)地吊運 ;
f.無下降極限位置限位器的起重機 , 吊鉤在工作位置時 , 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guī)定的安全圈數(shù);
g.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小距離不應小于表二的規(guī)定;
h.流動式起重機 , 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對無反接制動性能地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3) .設備搬運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 ; 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jù)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4).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3.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
a.指揮信號應明確 , 并符合規(guī)定;
b.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度,以免吊掛繩受力過大;
C.繩、鏈所經(jīng)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
d.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wěn)變化,不應產(chǎn)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lián)系并設直支承裝置;
f.多人綁掛時 , 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4.安全檢驗和檢查周期要求
(1).下列情況應對起重機按有關標準檢驗合格:
a.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兩年進行一次;
b.經(jīng)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 ;
c.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d.經(jīng)過暴風、地震和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wěn)定性和機構的重要性等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2).工作繁重、環(huán)境惡劣時,經(jīng)常性檢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定期檢查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另外,如果有起重搬運等需求,可以聯(lián)系專業(yè)的四通搬家公司,服務熱線:400003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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