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7-12-21 15:36:30
標簽:廠房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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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搬家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勞務自身,而是個人搬家任務的完成。即便個人搬家公司提供了勞務,但假如不能完成搬家任務,仍不能得到搬家的報酬。而勞務合同一方的勞動者只需提供了勞動力,即便不完成任務,雇傭單位也要支付勞動報酬。遇到廠房搬遷的時候,從承攬合同的性質上看,承攬方具有獨立性。
居民與搬家公司簽署合同后,搬家的方式應由搬家公司自主肯定,居民不能隨意指手畫腳。在完成了任務后,居民付給個人搬家公司的費用,不是工資,而是一種報酬,且這種報酬在事前普通都有商定,個人搬家公司普通也要開具發(fā)票給居民。
因而,居民是定作方,是承攬方,工人的行為是代表公司,并不代表個人。有人以為搬家合同不需求原資料的要素不契合承攬合同的特征。筆者以為,合同法并未規(guī)則承攬合同一定要具備有提供原資料的要素。新的合同法將加工承攬合同改名為承攬合同,即此合同已不只僅只是包括定作方提供原資料或定作方提供技術參數(shù)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很大的一個特征是合同標的特定性,這個標的一定是承攬人勞動的產物,在市場上不可能大量供給,普通是由承攬人以本人的學問、技術和勞動來滿足定作人的請求。而個人搬家合同正好契合這些特征,故筆者以為,個人搬家合同應歸于承攬合同的大類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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